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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唐**、杨*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唐**、杨**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唐**、杨*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唐**、杨*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160元,减半收取31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50元,由原告阳**、唐**、杨*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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