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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会理岔河锡矿破产清算组与卫**、何**、会理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凉山州会理岔河锡矿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岔河锡矿清算组)因与被申请人卫**、何**、会理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川凉中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岔河锡矿清算组申请再审称,事发路段是伟**司修建、管理和使用,也因其采矿造成的安全隐患,其应当承担责任;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不应当作为被告承担责任;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二审直接判决不当等为由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事发地点为岔河锡矿自备电站进水口,电站进水口和渠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系岔河锡矿,故其对卫*华路过电站进水口时掉入渠道溺水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岔河锡矿清算组称事发路段是伟**司修建、管理和使用,且因其采矿造成安全隐患,其应当承担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法》第21条及《最**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本案,且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申请人凉山州会理岔河锡矿清算组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凉山州会理岔河锡矿破产清算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凉山州会理岔河锡矿破产清算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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