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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某某与姜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姜某某、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雍某某系残疾人,本院免其诉讼费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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