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付**与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付德凤诉被告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付德凤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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