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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