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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