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四**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对原民事判决上诉,原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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