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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易*某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原告系一级残疾,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之人。在被告承诺愿意照顾好原告生活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在三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20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取名廖**、易*甲。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原告便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从2014年2月1日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廖某某辩称:如果原告愿意抚养两个子女,被告就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与被告廖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在三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20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取名廖**、易*甲。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1月,易*起诉来院,要求与廖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人口信息,结婚登记证明,残疾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与被告廖某某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易*要求与廖某某离婚,因其无法定离婚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易*要求与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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