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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扯筋闹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等。

被告辩称

被告童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我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童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在三台县花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钱某甲。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纠纷。2012年8月,钱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童某某,后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6月,原告钱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童某某离婚等。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离婚协议、保证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童某某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钱某某要求与被告童某某离婚无法定理由,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钱某某要求与童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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