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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代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10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等。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某未提供答辩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1988年9月29日在三台县原建新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5年3月,陈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林某某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等。

以上事实,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绵**心医院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无法定理由,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某要求与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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