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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筋闹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等。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我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于1996年12月29日在三台县建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甲。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纠纷。2015年5月,原告李*某起诉来院,要求与林某某离婚等。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医学证明、三台县**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无法定理由,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要求与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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