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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扯筋闹架。2012年我曾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无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等。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我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于200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周*甲,2008年4月29日在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8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纠纷。2012年8月原告罗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经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2015年3月原告罗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等。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2012年9月本院驳回罗某某要求与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罗某某再次起诉来院,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罗某某要求与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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