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喻**和成都**监督局质量监督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何**因诉被上诉人成都**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市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质技监罚字(2014)JC5-14-001号》(以下简称001号处罚决定)不合法并撤销”。经审理查明,001号处罚决定系对中国重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诉人并非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是中国重汽**车有限公司所处罚产品的购买人,处罚书的内容对上诉人没有产生任何强制力,也没有赋予上诉人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