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武**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吉**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胡**所有的货车,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胡**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代垫租金及欠首付款114820元、诉讼费5000元及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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