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四川九**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柳*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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