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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四川九**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四川九**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柳*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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