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吴**、攀枝花**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2元,减半收取为1154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宋**、宋**、郭**、宋*、宋*、冉子金曲与四川大**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柏**与达州市城市**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成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四川九**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颜**、重庆都发汽车运输有**公司、中国太平洋**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杨*、杨*、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曾凉俊、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福建**限公司、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