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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吴**、攀枝花**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吴**、攀枝花**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2元,减半收取为1154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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