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成与被告成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段*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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