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富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金**责任公司在中国工**牛支行的存款780000元的予以了限额冻结。现因原告陈**撤回起诉,因此,应解除对被告四川金**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四川金**责任公司在中国工**牛支行的存款780000元的限额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