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查封了被告尹*名下的三套房屋。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7日,原告徐**以其与被告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尹*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尹*所有的房屋三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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