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信合科技开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还款意向,原告成都信合**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信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信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41.93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