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唐**、莫**、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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