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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有限公司与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岳池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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