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莫*、湖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设有限公司、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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