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分段利息共计690190.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42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