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董*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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