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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司系广告合同关系,其委托西**司在金陵晚报上发布广告,而金陵晚报社所在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为便于该案的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2014年〈金陵晚报〉广告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由甲方(水魔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水魔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广告合作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具体明确,应为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水魔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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