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5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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