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事务所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四川友**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事务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四川**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