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3日原告秦**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2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