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遂宁**有限公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书面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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