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经查,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被本院(2015)资执字第68号案件处置过程中。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因已在本院整体处置中,该案的处理要待财产处置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在处置该财产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川20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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