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品富与被告伍*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品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伍*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品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品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工商**泸州分行与赖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裁定书
成都锦江**保有限公司诉四川**限公司、周**、林**、游**、四川林**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吉叶阿*、曲**、吉*日根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波江**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叶**与付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