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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伍*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品富与被告伍*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品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伍*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品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品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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