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吉**、曲**、吉*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彝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彝族自治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彝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7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彝族自治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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