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以原审第三人眉山**有限公司承诺并已支付其2.5万元经济补偿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尚**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尚**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