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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以原审第三人眉山**有限公司承诺并已支付其2.5万元经济补偿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尚**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尚**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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