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与苍溪**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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