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电**眉山分公司与峨眉山市塘房铸钢厂供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乐山市电**眉山分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塘房铸钢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电费111634.09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266元,执行费1557元。执行中,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277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