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罗诉被告成都大**有限公司、王**、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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