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四川中**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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