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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四川中**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四川中**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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