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成都市**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李**、李**、李**、林**、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融资公司)诉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程果**司)、李**、李**、李**、林某某、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融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志程果**司、李**、李**、李**、林某某、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现代融资公司诉称,2013年5月7日,李某某、刘**与现代融资公司、志**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编号为成农担抵字(2013)034号),约定李某某、刘**为现代融资公司就志**公司在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主债务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的代偿金额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代偿之日起代偿总额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代融资公司应向志**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志**公司应支付的担保费及违约金;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李某某、刘**承担反担保责任。

2013年5月7日,李某某与现代融资公司、志程果**司分别签订了5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成农担抵字(2013)045号-049号),约定李某某为现代融资公司就志程果**司在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主债务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代偿之日起代偿总额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偿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应向志程果**司收取的代偿总额10%的违约金;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李某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抵押物分别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1432、川AE6581、川A85505、川ADC049、川AVX391。上述车辆已作抵押登记。

2013年5月7日,李**、李**与现代融资公司、志**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成农担抵字(2013)050号),约定李**、李**为现代融资公司就志**公司在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主债务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代偿之日起代偿总额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偿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应向志**公司收取的代偿总额10%的违约金;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李**、李**承担反担保责任;抵押物为李**、李**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洛带街办松林村7组43号面积为296.79m2的房屋(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0449953号),上述房产抵押未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2013年5月7日,李某某、林某某与现代融资公司、志**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成农担抵字(2013)051号),约定李某某、林某某为现代融资公司就志**公司在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主债务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代偿之日起代偿总额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偿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应向志**公司收取的代偿总额10%的违约金;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李某某、林某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抵押物为李某某、林某某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洛带街办松林村7组43号面积为222.68m2的房屋,上述房产抵押未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2013年5月7日,现代融资公司与志程果**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成农担抵字(2013)052号),约定志程果**司为现代融资公司就志程果**司在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主债务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及抵押权得费用(包括律师费)、代偿之日起代偿总额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偿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应向志程果**司收取的代偿总额10%的违约金;抵押物为志程果**司自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洛带镇松林村7组的冷库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办公用房。

2014年,现代融资公司与志程果**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成农担抵字(2014)112号),约定志程果**司为现代融资公司就志程果**司在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主债务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及抵押权得费用(包括律师费)、代偿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应向志程果**司收取的违约金;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志程果**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抵押物为志程果**司自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洛带镇松林村7组的冷库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包括1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2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3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4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上述机器设备已在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013年5月9日,志**公司与汶川县六**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临借字(2014)0508-01号),约定六和**公司为志**公司提供150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同日,现代融资公司与志**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编号为成农担委字(2014)051号),约定现代融资公司为志**公司与六和**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临借字(2014)0508-01号)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每年72000元、每月6000元,于2014年6月8日前支付,志**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担保费的,应按未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代志**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后,志**公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及自代偿之日起的资金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它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志**公司未能清偿债务致使现代融资公司承担保证代偿责任时,现代融资公司有权按全部代偿款项的10%向志**公司收取违约金。同日,现代融资公司与六和**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成农担保字(2014)011号),为志**公司与六和**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临借字(2014)0508-01号)项下的贷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8月15日,现代融资公司按《保证合同》约定为志**公司代偿了贷款利息160800元。

2014年7月1日,志**公司与大连银**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大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DLL蓉201406250029),约定大连**分行为志**公司提供150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现代融资公司与志**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编号为成农担委字(2014)079号),约定现代融资公司为志**公司与大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DLL蓉201406250029)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每年22500元,现代融资公司与大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前一日支付,志**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担保费的,应按未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志**公司未能清偿债务致使现代融资公司承担保证代偿责任时,现代融资公司有权按全部代偿款项的10%向志**公司收取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代志**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后,志**公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全部代偿款项及违约金、现代融资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它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同日,现代融资公司与大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DLL蓉201406250029B01),为志**公司与大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DLL蓉201406250029)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大连**分行向志**公司发放1500000元贷款后,大连**分行因志**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向要求志**公司催款未果,遂要求现代融资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同年8月15日,现代融资公司按《保证合同》约定为志**公司代偿了贷款本金及利息1509750元。

现代融资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向志程果**司、李**、李**、李**、林某某、刘**追偿未果。据此,现代融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息1670550元;2.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代偿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基数为1670550元,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担保费28500元;4.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违约金172755元;5.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偿还律师代理费50000元;6.现代融资公司对李**所有的5辆车(车牌号为川A81432、川AE6581、川A85505、川ADC049、川AVX391)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现代融资公司对志程果**司位于龙泉驿区洛带镇松林村7组的冷库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等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现代融资公司对李**、李**共有的房产(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044995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李**、林某某以共有房产(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044995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10.李**、刘**对上述第1、2、3、4、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志程果**司、李**、李**、李**、林某某、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志程果**司、李**、李**、李**、林某某、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现代融资公司诉称事实一致。

另查明,现代融资公司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康**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收款确认书》、《确认书》、电汇凭证、《确认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放款通知书》、《担保履约通知书》、电汇凭证、《解除保证责任通知书》、《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动产抵押登记书、《民事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现代融资公司与志程果**司签订的2份《委托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李**、刘**与现代融资公司、志程果**司签订的《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李**与现代融资公司、志程果**司签订的5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信用反担保合同》,李**、李**与现代融资公司、志程果**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李**、林某某与现代融资公司、志程果**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志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现志程**公司在履行《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致使现代融资公司依据《保证合同》代志程**公司分别向六和**公司偿还利息160800元、向大连**分行偿还贷款本息1509750元,故本院对现代融资公司要求志程**公司偿还代偿款167055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依据《委托保证合同》(编号为成农担委字(2014)051号)的约定,志程果**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元,但志程果**司一直未付,故应按约按担保费的20%支付违约金1200元。因志程果**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致使现代融资公司代偿了贷款利息160800元,故本院认为现代融资公司要求志程果**司支付代偿款160800元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代偿之日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志程果**司清偿之日止)以及按代偿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即16080元(160800×10%)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委托保证合同》(编号为成农担委字(2014)079号)的约定,志程果**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担保费22500元,但志程果**司一直未付,故应按约按担保费的20%支付违约金4500元。因志程果**司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致使现代融资公司代偿了贷款本息1509750元,故本院认为现代融资公司要求志程果**司按代偿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即150975元(1509750×10%)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现代融资公司要求志程果**司支付自代偿之日起代偿款1509750元的资金利息,虽然合同未作明确约定,但该资金利息实际是志程果**司逾期偿还代偿款给现代融资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现代融资公司主张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且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现代融资公司代偿款项后,志**公司应承担现代融资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现代融资公司现为本案诉讼已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50000元律师代理费的诉请符合2份《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志程果蔬公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息共计1670550元及利息(计算基数为167055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担保费共计28500元,违约金共计172755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二、关于李**是否应在其提供的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李**在5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1432、川AE6581、川A85505、川ADC049、川AVX391的车辆为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为志程果**司向债权人的代偿款及代偿之日起的利息、代偿总额10%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故现代融资公司对上述5辆汽车享有抵押权。又因《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李**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且反担保范围不包括志程果**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8500元及相应违约金5700元,故现代融资公司在代偿款项1670550元及利息(计算基数为167055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167055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志程果**司追偿。

三、关于志程果**司是否应在其提供的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052号)没有对抵押物冷库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作出明确约定,属约定不明,也没有就办公用房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中就冷库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办公用房所设定的抵押条款不成立,故本院对现代融资公司要求志程果**司在《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052号)项下的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4)112号),志程果**司在该合同中以其所有的4台冷藏机器设备(1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2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3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4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为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为志程果**司向债权人的代偿款、现代融资公司应收取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故现代融资公司对上述4台冷藏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又因《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无论现代融资公司对其享有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现代融资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志程果**司承担反担保责任,且反担保范围不包括志程果**司应向现代融资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8500元及自代偿之日起的代偿款利息,故现代融资公司在代偿款项1670550元,违约金172755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4台冷藏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关于李**、李**以及李**、林某某是否应在其提供的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50号)中约定的位于龙泉驿区洛带街办松林村7组43号面积为296.79m2的房屋(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0449953号)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本院对现代融资公司要求李**、李**在《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050号)项下的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理,在《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051号)项下的抵押物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本院对现代融资公司要求李**、林某某在《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051号)项下的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李某某、刘**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成农担抵字(2013)034号)的约定,李某某、刘**为志程果**司向现代融资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现代融资公司为志程果**司向债权人的代偿款及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现代融资公司应收取违约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及担保费,故李某某、刘**应对前述志程果**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刘**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志程果**司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70550元;

二、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167055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款1670550元给付之日止,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167055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代偿款1670550元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8500元;

四、被告成都**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担保费的违约金5700元;

五、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偿还代偿款的违约金167055元;

六、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七、原告成都市**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车牌号为川A81432、川AE6581、川A85505、川ADC049、川AVX391的5辆汽车在上述第一、二、五、六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不履行本案债务时,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成都市**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提供的4台冷藏机器设备(1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2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3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4号机房冷藏机器设备(B泽*、增发器))在上述第一、四、五、六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不履行本案债务时,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李某某、刘**对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龙**藏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成都市**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2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190元,由被告成都**藏有限公司、李**、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