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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卢**、成都**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黄**与被告卢**、成都**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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