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岳池县**训学校与被告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池县银城金钥匙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岳池县银城金钥匙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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