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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罗宾**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被告张**、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罗宾**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被告张**、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罗宾**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成都罗宾**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罗宾**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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