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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与四川**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与被告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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