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劲**有限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劲**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给付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讼诉费16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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