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责任公司、邓**、邓**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锴**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岳池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责任公司、邓**、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岳池县**责任公司、邓**、邓**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33,520元,减半收取16,760元,由上诉人岳**责任公司、邓**、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