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依据本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尚锦路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同时被执行人曹*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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