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诉被告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尔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9.00元,减半收取414.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