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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体与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诉被告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尔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9.00元,减半收取414.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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