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陈**承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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