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郭**、四川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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