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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1日相识并恋爱,2009年3月27日(农历)按风俗办了宴席,2009年10月23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分别取名为明*甲、明*乙,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之被告赌博成性,又染上毒瘾,对原告和小孩不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对被告多次劝阻无果,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的感情很好,我打工赚的钱都是交给余*在保管。自从我父亲生病后,她认为家庭负担重,就对家庭不满。原告爱好打牌赌博,不管小孩,小孩从小就是由我父母亲在抚养,其作为小孩的母亲也没有支付小孩的生活费。另外原被告结婚后在双方亲戚朋友处借了一些钱,大概有几万元,因为借钱给我们的都是我们的亲戚朋友,所以基本上都没有要求我们出据借条。这些欠款都还没有偿还,我认为如果离婚,这些欠款应由我们双方共同偿还。另外,我父亲患癌症,到目前产生了几十万的医疗费用,其中很多钱都是在亲戚朋友处借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原告余*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被告明*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生子明*甲、明*乙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南充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关于明*于2015年3月18日被东**出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证明。

被告质*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7日(农历)按风俗办了宴席,并于2009年10月23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分别取名为明*甲、明*乙。后于2014年3月3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又因明*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等因素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2009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宴席同居生活,并于当年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至今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具备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后来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以及被告明*吸毒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谐。对于该问题,只要双方以后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夫妻关系是能够修复的。被告明*目前在顺庆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正在积极改造,纠正吸毒的恶习。作为被告的妻子,原告应帮助、鼓励被告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余*和被**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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